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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首次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商事判决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17-09-12 10:27

中国法院首次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商事判决

2017年6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中院”)作出裁定,决定承认并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作出的一项商事判决(“本案”)。本案被认为是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商事判决第一案[1],具有一定的标志性意义,值得法律实务界和有关案件当事人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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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背景


本案中,申请人刘莉(“申请人”)向武汉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加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针对被申请人陶莉、童武(“被申请人”)作出的第EC62608号判决书(“美国判决”)。该判决涉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一项股权转让纠纷。根据裁定书的描述,本案的背景大致如下:


2013年9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将其所持美国JiaJia Management Inc. 50%的股权以150,000美元的价格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依约支付125,000美元股权转让款后,被申请人携款潜逃。2014年7月1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利用虚假股权转让事由获取其125,000美元为由,向美国加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起诉。该法院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做出前述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125,000美元及利息等共计147,492美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按判决履行。被申请人现居于湖北省武汉市并在该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人向武汉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和执行该美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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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判要点


武汉中院的裁定主要基于如下理由:


(1)申请人已提交证明无误的美国法院判决书副本及中文译本,符合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形式要件;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证实美国有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先例存在,可以认定中国和美国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互惠关系;


(3)该项美国判决系针对双方股权转让关系作出,承认该判决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4)尽管美国判决系缺席判决,但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对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法院准许公告送达命令、报纸刊登的送达公告等证明文件,可以确定美国法院已对被申请人进行了合法传唤;


(5)本案属司法协助案件,不涉及对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审查,因此对被申请人关于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美国判决存在错误的抗辩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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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与实践


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和282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4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基于上述规定,由于中国与美国并未缔结或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决只能在具有互惠关系的前提下,按照互惠原则处理。在不具有互惠关系的情况下,中国法院通常不予承认、执行相关外国法院判决[2]。但是,中国法律并未明确互惠关系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严格采事实互惠原则,即只有在外国法院有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后,才认定两国存在互惠关系,并据之适用互惠原则对该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3]。中国法院的这一立场使得司法实践中互惠原则很难触发,造成除非存在缔约关系,中国法院甚少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更从未首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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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对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决司法实践的影响


本案中,武汉中院依据美国联邦加州地区法院曾在2009年决定承认并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湖北葛洲坝三联公司诉美国罗宾逊直升机公司产品质量瑕疵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一项商事判决(“三联公司案”)的事实,认定中美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互惠关系,并按照互惠原则决定承认和执行前述美国判决。本案表明,中国法院在按照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商事判决的问题上,仍然遵循以上所述法律规定以及互惠关系认定的司法实践。本案的特殊意义在于,它开创了中国法院认定中美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并据以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商事判决的先例,有可能对以后中国法院处理类似案件起到示范作用,或者至少证明了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商事判决存在获得支持的可能,鼓励更多类似案件的当事人为此付出努力进行尝试。


当然,鉴于中国法律对互惠关系的认定缺乏明确标准,地方法院的判决也并不具有判例法制度下的判例约束力,中国法院至少在否认存在互惠关系这点上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换言之,从理论上而言,在将来的类似案件中完全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中国法院认为三联公司案尚不足以认定中美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互惠关系,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例如发现美国法院后续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案例)认为这种互惠关系不复存在,并据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的判决。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法院在三联公司案中决定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并非基于互惠原则或者率先建立互惠关系的考虑。该案判决主要依据《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作出,而该法并未将互惠原则作为承认或拒绝执行外国判决的一项考量因素。在此情况下,我们没有理由期待本案将会对美国法院产生“投桃报李”以及“良性循环”的效应。换言之,我们无法期待美国法院因为这一案例而更加积极地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商事判决、从而进一步对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商事判决产生促进作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承认美国法院离婚判决,实践中也有较多案例。

[2]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人民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日本国法院具有债权债务内容裁判的复函》([1995]民他字第17号):“我国与日本国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亦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我国人民法院对该日本国法院裁判应不予承认和执行。”

[3]例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Kolmar Group AG与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中,即基于新加坡法院存在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认定中国和新加坡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并裁定承认并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一项民事判决。

[4]近两年,中国法院的这一立场有了一丝松动迹象。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2015)提出:“要在沿线一些国家尚未与中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中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可以考虑由中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积极促成形成互惠关系。”


附:申请人刘利与被申请人陶莉、童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 

 

        申请人:刘利,女,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湖滨农垦集团公司一分场宿舍9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观林,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陶莉,女,汉族,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15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B.C区7栋4层A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航,湖北山河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童武,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15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B.C区7栋4层A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航,湖北山河律师事务律师。


        申请人刘利与被申请人陶莉、童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5日、2016年3月15日组织听证会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刘利和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观林,被申请人陶莉、童武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航到庭参加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刘利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09年22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被申请人以150000美元的价格将其在美国JIAJIAMANAGEMENTINC50%股权转让给申请人。在申请人依约支付125000美元后,被申请人携款潜逃。申请人在当地报警未果后依法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第EC062608号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125000美元及审判前(2013年9月25日至2015年5月25日)利息20818美元和审判成本1674美元,总共147492美元。该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未按判决履行。被申请人现居住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15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B.C区7栋4层A室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美国法院作出的EC062608号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利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裁定:1、承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第EC062608号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2、依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第EC062608号判决内容强制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125000美元及审判前(2013年9月25日至2015年5月25日)利息20818美元和审判成本1674美元,总共147492美元,计人民币940040.26元(以2015年9月12日汇率)和2015年5月25日至执行终结前的逾期利息;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被申请人陶莉和童武陈述意见称,1、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第EC062608号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美国法院诉讼时并未接到参加诉讼的通知;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真实、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不应当向申请人返还股权转让价款。为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陶莉与申请人刘利于2013年9月22日在美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陶莉将其持有的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登记的JIAJIAMANAGEMENTINC 50%股权转让给刘利。刘利先后在2013年9月22日、9月25日向被申请人付款12.5万美元。被申请人童武系被申请人陶莉的丈夫,申请人刘利提交的童武银行账户信息显示其银行账户在2013年9月14日至10月16日期间有12.5万美元的进账。后申请人刘利以两被申请人利用虚假股权转让事由获取其12.5万美元钱款为由,在2014年7月17日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编号EC062608。2014年10月7日,美国Rolan送达公司就被申请人陶莉、童武在美国境内的个人信息、联系地址等出具调查报告。申请人刘利在美国的委托律师按调查报告所载两被申请人地址邮寄送达诉讼资料未果。2015年1月8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法官WilliamD.Stewart作出公告命令,决定该案相关传票、通知通过在《圣盖博谷论坛》(SANGABRIELVALLEYTRIBUNE)上刊登公告方式送达。该送达公告随后于2015年1月15日、1月22日、1月29日和2月5日连续四次在《圣盖博谷论坛》上刊登。2015年7月24日,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法官WilliamD.Stewart作出缺席判决,该法庭认为两被申请人已按程序收到传票,而未出庭回应申请人之起诉,构成缺席。因此,法庭就本案所涉事项判决被申请人陶莉和童武连带偿还申请人刘利12.5万美元并承担判决前利息20818美元(自2013年9月25日至2015年5月25日,按日息34.24美元计算),且应支付费用1674美元,判决金额共计147492美元。申请人刘利在美国的委托律师在判决当日就上述判决办理了判决登记通知手续。申请人提交的《首例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案》(载《中国法律期刊》2010年1月)报道记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平湖旅游船有限公司诉美国罗宾逊直升机有限公司产品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已获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系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陶莉、童武在湖北省武汉市内拥有房产,本院作为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申请人刘利在向本院递交申请承认和执行申请书时,已向本院提交经证明无误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作出的编号EC062608判决副本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