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特色

仲裁特色

仲裁VS诉讼四不同

 

■管辖不同

诉讼是依法强制管辖,仲裁是协议管辖,以双方共同协商选定为前提,无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避免了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而一旦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法院则无权管辖。

 

■机构设置不同

我国法院设立四级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依法上诉;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彼此也无隶属关系,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即生效,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开与否不同

诉讼案件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主张“以公开促公正”;仲裁案件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除非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的公开审理外,案件均不公开审理,更好体现了保密原则,维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境外执行不同

法院的判决在境外执行一般需要判决地国与执行地国签有司法协助条约,或者有共同确认的互惠原则;仲裁裁决在境外的执行,因为目前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48 个国家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所以较容易得到认可并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