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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举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新修订的仲裁法有关情况
司法部新闻发言人费翔红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我是司法部新闻发言人费翔红。欢迎大家参加司法部新闻发布会。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专业高效、一裁终局等优势,对一个国家、地区的投资贸易和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先生、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女士和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新修订的仲裁法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首先请李明征先生介绍情况。
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的朋友,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一起出席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仲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下面,我就仲裁法的修改情况作简要介绍。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专家断案、保密性强等特点,与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共同形成了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仲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仲裁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做出部署。
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其后在2009年和2017年分别做过两次修正,已经施行超过30年。近年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广大仲裁从业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仲裁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切实加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深入开展仲裁国际交流合作,发挥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仲裁事业进入蓬勃发展新时期,我国仲裁的整体实力、国际影响力全面提升。
截至2025年8月底,全国依法设立285家仲裁委员会,累计办理仲裁案件500多万件,涉案标的额九万多亿元,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处理的纠纷涉及金融、电子商务、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为服务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仲裁法律制度在开放包容创新,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适应的问题。推进新时期仲裁事业改革发展,亟需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仲裁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转换为法律制度,对仲裁法进行全面修订,切实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仲裁法修订分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完善仲裁法律制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按照工作安排,司法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职责,牵头并商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组建工作专班,聚焦重点问题,深入调研论证,两次大范围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形成了仲裁法修订草案。2024年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仲裁法修订草案,同年9月23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5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该法将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仲裁法共八章96条,比修订前增加了16条,明确了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从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推进中国特色仲裁制度创新等方面做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这次仲裁法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仲裁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仲裁发展实际,着力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对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妥善化解经济纠纷,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建设和仲裁事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扎实做好新修订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完整准确全面做好这部法律的宣传解读工作,落实好法律相关要求,推动各项配套规定尽早出台实施,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我先介绍这些内容。下面我愿意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还有我的同事一起来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谢谢。
司法部新闻发言人费翔红
感谢李明征先生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时请通报一下自己所在的媒体单位。请大家开始提问。
法治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法治日报提问,这次仲裁法修改是1994年仲裁法颁布后的首次重大调整,请问这次仲裁法修改的主要思路是什么?主要修改内容有哪些? 谢谢。
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
这个问题下面请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石宏先生回答。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很高兴回答这位记者的提问,正如刚才李明征副部长所讲到的,仲裁是国际上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大家都知道现行的仲裁法是1994年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于1995年9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个月的9月1日刚好是我们国家仲裁法实施30周年,同时也是在这个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仲裁法,可以说今年9月份对我们国家仲裁事业的发展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对整个仲裁业界来讲也是有纪念意义的时间节点,今天举办新修订仲裁法的新闻发布会是具有特殊意义的。现行仲裁法实施30年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的仲裁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效,刚才李明征副部长已经作了充分的介绍。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仲裁领域确实存在不少的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适应新形势,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经济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还要着力强化涉外法治建设。基于此,我们按照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24年度、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我们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努力,通力合作,对现行仲裁法做了全面修订。这次修改仲裁法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整个修改过程当中我们牢牢把握了四点:
第一点,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仲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仲裁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对于深化仲裁制度改革也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决策部署。这次修改仲裁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助力推进新时代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点,坚持问题导向,这次修改仲裁法我们从中国的国情和仲裁事业当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总结提炼相关的实践经验,着力提高仲裁公信力,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
第三点,助力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同时完善我们现行的涉外仲裁法律制度,努力把我们国家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
第四点,坚持系统观念,刚才李明征副部长介绍了,我们国家现在有285家仲裁机构,坦率的讲,这些仲裁机构的发展,现实发展状况是不相同的,发展水平也是不一样的,现阶段很难做到齐步走、一般高,所以我们就针对这种现实状况,根据我们国家285家仲裁机构的不同状况,统筹考虑这些情况,凝聚各方共识,同时也促进考虑到我们国家相关改革的需要,为这些改革创新留下了制度空间。
这是跟大家介绍一下我们这次修改当中一些思路和想法。修改后新的仲裁法总共八章96条,与1994年仲裁法相比,这次新修改的条文比较多,增加的条文比较多,修改的内容也比较多,因为时间关系,我主要跟各位记者介绍一下主要的修改内容,四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明确了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这次新修订仲裁法在总则当中明确规定,仲裁事业的发展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仲裁在化解经济纠纷当中的作用,这是第一方面主要修改。
第二个方面主要修改,就是完善涉外仲裁制度,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拓宽了涉外仲裁案件的范围,其次是增设了仲裁地制度以及明确特定纠纷当事人可以在选择机构仲裁之外,还可以选择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最后一点是,支持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扩大仲裁的对外开放,这是第二个方面的主要修改。
第三个方面的主要修改就是完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制度,这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仲裁机构的性质。1994年仲裁法颁布以来,业界对于仲裁机构的性质是什么一直有不同的声音,在这次修改过程当中各方也强烈呼吁要求进一步明确仲裁机构的性质,我们这次就明确规定,仲裁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明确了性质。第二是要求仲裁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工作人员,以及仲裁员的监督,同时授权国务院制订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仲裁机构变更和注销的登记程序。三是规范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任期和换届。四是完善担任仲裁员的条件。五是建立仲裁机构信息公开和仲裁员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个方面的主要修改是,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实践创新,这个内容比较多,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第一,这次修改当中明确强调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同时增设了防范虚假仲裁的相关规定。二是为了便利当事人,降低仲裁成本,适应新技术的发展,专门增加了网络在线仲裁制度,明确强调网络在线仲裁活动的效力与线下的仲裁活动效力是相同的。三是扩大仲裁协议的认定方式。四是增加了仲裁文书送达制度。五是拓宽了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六是规范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程序要求。七是缩短申请撤销仲裁的时限,促进仲裁优势的发挥。八是加大法院等有关方面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和证据收集等方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
我的问题就回答到这儿,谢谢大家。
司法部新闻发言人费翔红
请大家继续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人民日报提问。公信力是推进仲裁事业发展的关键要素。请问这次仲裁法修改在提高仲裁公信力方面作了哪些规定?谢谢。
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
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加强对仲裁机构仲裁员的监督是提升仲裁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此次仲裁法修订的重点,新修订仲裁法在规定人民法院司法监督、中国仲裁协会行业监督、仲裁机构内部监督的基础上,兼顾仲裁具有较强独立性、保密性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裁终局等特点,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着力发挥各类监督的合力,切实提高仲裁公信力,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是在行政监督方面,仲裁法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仲裁工作职责,授权国务院制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是在仲裁机构内部监督方面,建立健全仲裁机构内部治理及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投诉处理等管理监督制度,强化仲裁机构动态审查仲裁员聘任资格,及时除名违法违纪仲裁员的义务。
三是在社会监督方面,建立仲裁机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仲裁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登记备案、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收费标准、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等信息,要求仲裁员及时披露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性、公正性的信息,保障当事人恰当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
四是在仲裁活动主体的义务方面,增加仲裁诚信原则的规定,明确仲裁庭发现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谢谢。
司法部新闻发言人费翔红
请大家继续提问。
凤凰卫视记者
谢谢发言人,凤凰卫视提问。我们注意到在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方面,本次修改增加了“特别仲裁”制度,请问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另外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有哪些内容?
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
这个问题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长杨向斌先生回答。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
好的,谢谢您的提问。正如您所说,这次在仲裁法修订过程中,我们增加了特别仲裁制度,这是在这次修法中一个大的亮点,也是在整个过程中广受社会关注的一个问题。增加特别仲裁制度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个是要增强我国仲裁制度的包容性。目前在国际上对于仲裁案件的管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仲裁机构管理案件,我们称之为机构仲裁。另一种模式是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以后直接管理案件,一般称之为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更加的灵活、便捷,也更加的经济,所以说世界上多数的国家和地区都是采用两种模式并行的做法。在此之前,我们的仲裁制度主要是确立了单一的机构仲裁的模式,所以这次修法为了便于更多的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能够选择在中国仲裁,我们在借鉴境外临时仲裁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仲裁制度,目的就是要增强中国仲裁制度的包容性,来推进涉外仲裁案件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
第二点考虑,就是要增强特别仲裁的规范性,大家知道我们国家的仲裁整个起步还是相对较晚,当事人在运用仲裁解决纠纷的能力,包括他的意识还是总体上有所欠缺,所以与机构仲裁这种传统模式相比,开展特别仲裁需要进行相应的探索和实践。从2016年开始,我们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在有关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了特别仲裁的试点,上海、海南等地方也通过地方立法对该项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这些试点都为这次立法中特别仲裁制度构建了实践的基础。
这次仲裁法的修改,我们把这些试点的经验和成果总结提升为特别仲裁制度,并且对其适用的主体、案件类型、约定的方式,备案程序等等方面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这既彰显了涉外仲裁制度开放性和包容性,同时又从防范风险方面强化了监管,有利于保障仲裁的公正性。
特别仲裁制度从内容上看,体现在四个方面:一个是案件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包括两类,就是涉外海事纠纷,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贸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第二个是必须书面约定,且约定中国境内的地点作为仲裁地,也就是说案件应当适用中国仲裁法,做出的裁决为中国的仲裁裁决,由中国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第三是选择仲裁员,需要符合仲裁法对仲裁员资格条件的统一要求。第四个是组庭之后,三个工作日之内要将相关的信息向仲裁协会备案,以便通过行业协会掌握总体的基本情况,总结实践、发现问题,适时予以指导规范,并且及时实现对违法违规仲裁活动的监督管理,以确保特别仲裁的规范、有序和公正。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司法部新闻发言人费翔红
好,请大家继续提问。
人民法院报记者
谢谢发言人,人民法院报记者提问。仲裁工作离不开人民法院的支持和监督,请问这次仲裁法修改对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仲裁作出了哪些新的规定?请介绍一下,谢谢。
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
这个问题由我们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的庭长沈红雨女士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
好的,谢谢你的提问,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这次仲裁法的修订在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机制方面,进行了系统性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缩短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这次仲裁法修订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限由之前的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缩短为3个月,这一调整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救济权利,同时也将有助于人民法院将撤裁审查案件和裁决执行程序高效、顺畅地衔接起来,维护仲裁裁决的稳定性,并进一步提升仲裁制度的公信力和运行效率。
第二,是完善了仲裁保全制度。仲裁法第39条、第58条不仅系统规定了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和行为保全制度,而且还规定了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申请仲裁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上述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有效衔接,强化了司法对仲裁全过程的支持和保障,而且能够有效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毁灭证据或继续实施损害行为。
第三,是完善了仲裁庭调查取证制度。针对实践中仲裁庭“取证难”的问题,这次仲裁法修订中第55条新增规定,明确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收集证据。这一制度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仲裁庭调查取证提供了明确依据,从而提升了仲裁的公正和效率。
第四,是强化司法对涉外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正如刚刚杨向斌局长所介绍的,这次仲裁法的修订充分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一些有益经验,增设了仲裁地制度和特别仲裁制度,并且明确支持仲裁机构的“走出去”和“引进来”,这也为当事人选择以中国为仲裁地解决跨境商事争议提供了便利。这些规定和国际规则深度对接,为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涉外仲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显著提升我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以上是四个方面的主要修订内容。此外,这次的修法还增设了仲裁诚信原则,仲裁程序中的默示接受仲裁协议规则,仲裁送达规定,在线仲裁以及防范虚假仲裁等规定。这些新增内容将为人民法院审查仲裁协议有效性、仲裁程序的正当性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更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推动我国仲裁制度的高质量发展。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司法部新闻发言人费翔红
好,请大家继续提问。
经济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经济日报记者提问。我的问题是,涉外仲裁工作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请问新修订的仲裁法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方面还有哪些新的规定?谢谢。
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
这个问题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石宏先生回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大家都知道涉外法律制度是我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涉外法治的基础,仲裁制度是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修订仲裁法我们充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积极对接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国际通行规则,对涉外仲裁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内容比较多,主要是五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拓宽了涉外仲裁案件的范围,刚才我做了简单的介绍。这次我们明确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以及其他涉外纠纷可以进行涉外仲裁,与1994年仲裁法相比,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大幅扩张。
第二个方面,增设了仲裁地制度,按照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规则,仲裁地主要是用于确定仲裁裁决的籍属,进而明确仲裁程序的适用法以及司法管辖法院。这次修改仲裁法我们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适用法的确定依据,以仲裁地作为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同时,这次修订还对仲裁地的确定规则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当事人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便利解决争议的原则确定仲裁地。这些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在仲裁活动当中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兼顾了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和规范性,这是第二个方面的主要修改。
第三个方面的主要修改,就是进一步支持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法治同改革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这次修改根据我们国家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为进一步鼓励、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特别在总则中专门规定,国家支持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
第四个方面的主要修改,就是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近五年来,我国仲裁机构办理的涉外仲裁案件约为1.6万件,标的金额约7300亿元,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与执行,我国已经逐步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为进一步深化仲裁行业扩大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这次修改明确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同时,我们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允许境外的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这种开放是双向的。
最后一个方面,就是与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对在我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申请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以及在我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等制度作了具体规定。这既是与民事诉讼法相衔接,也是进一步完善了仲裁法当中的司法协助体系,为促进仲裁裁决在不同法域间的流通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我们这次还在附则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可以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作了规定。
我的回答就到这儿,谢谢大家。
司法部新闻发言人费翔红
请大家继续提问。
中国青年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中国青年报提问。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行业的自律组织,请问根据修订的仲裁法,中国仲裁协会具有哪些职责?将会在仲裁工作发挥什么作用?谢谢。
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
这个问题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杨向斌先生回答。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
好,谢谢,感谢您关心关注仲裁协会的建设。这次仲裁法有多处都对仲裁协会做出了规定,我们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仲裁法,成立中国仲裁协会应该说是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目前司法部正在加紧筹备召开中国仲裁协会的第一次会员大会。协会成立之后,将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加强仲裁行业党的领导,健全仲裁行业规范,加强仲裁行业的监督管理,加强仲裁专业化建设,深化仲裁的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说到仲裁协会的职责,按照新修订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中国仲裁协会主要有几个方面的职责。
一是制订示范仲裁规则,仲裁法的第25条规定了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订示范仲裁规则。第91条规定,仲裁机构参照示范仲裁规则制订本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就是说仲裁协会有一个很重要的职责,就是要制定示范的仲裁规则,供各个仲裁机构来参照,来细化他们自己的仲裁规则。
二是要加强行业的自律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作为仲裁机构的自律性组织,通过制定章程、惩戒规则、开展行业信用建设等,对仲裁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以及仲裁员在仲裁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这个就是我们所说的行业监督,通过协会这样的自律组织来实现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
三是服务仲裁机构,作为协会,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要组织开展专业的培训,专题的研究,开展相关的业务指导等等,并且要在协会里成立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对仲裁活动中一些专业的问题进行研究,来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在各个行业领域的专业优势。
四是加强国际交流,代表仲裁行业开展仲裁的国际交流合作,组织会员参与仲裁及相关国际争议解决和规则的制定等。
此外,这次仲裁法修改还赋予了协会对特别仲裁案件进行备案的职责。刚才我在给大家介绍特别仲裁的时候也谈到了这个职责。总之,仲裁协会作为仲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它的地位和作用都很重要。相信随着中国仲裁协会的成立,以及相关规则的建立、相关的行业制度规范的健全完善,一定会有力地促进中国仲裁事业的健康有序和高质量发展。谢谢。
司法部新闻发言人费翔红
谢谢,请大家继续提问。
南方都市报记者
谢谢,南方都市报记者提问。请问针对本次仲裁法修订,人民法院在下一步推进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方面会有哪些重点工作安排?谢谢。
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
这个问题请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沈红雨女士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
好的,谢谢您的提问。正如您注意到的,新修订的仲裁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将面临全新的机遇和挑战。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第一,加快制定配套司法解释,保障新法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调研、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在全面梳理既有仲裁法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的大力支持下,做好新修订仲裁法配套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确保仲裁法修订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落地落细。
第二,持续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提升仲裁司法审查工作质效。可能大家都注意到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法答网精选答问等,并与司法部联合开展同堂培训这些方式,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标准,确保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公正高效办理。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尤其是细化司法审查的规范和工作流程,优化仲裁保全机制,以及审执衔接机制,也就是撤裁的审查机制和裁决执行机制相衔接,加大仲裁法培训力度,确保法律适用统一,不断提升仲裁司法审查工作质效和专业化水平。
第三,要打造国际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支持我国仲裁更高水平国际化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将围绕这些新设制度,即仲裁地制度、特别仲裁制度,尽快明确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适用特别仲裁,以及境外仲裁机构在华裁决的管辖法院,加强对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支持和监督力度。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要恪守国际条约义务,根据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就是纽约公约,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积极营造国际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
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数据库推荐适用《纽约公约》的案例,增强国际对话交流,与各国司法机关、国际仲裁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共同应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的新问题、新挑战,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总之,人民法院将以此次仲裁法修订为契机,继续秉持支持和监督并重的理念,为促进我国仲裁事业高质量、国际化发展提供更加有利的司法保障。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司法部新闻发言人费翔红
请大家继续提问。
新华社记者
谢谢主持人,新华社记者提问。我们关注到新修订的仲裁法在总则部分对网络在线仲裁作出了规定,请介绍一下这一制度设计的考虑和主要内容?谢谢。
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
这个问题还是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杨向斌先生回答。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
谢谢您的提问,正如您所关注到的,网络在线仲裁是这些年咱们仲裁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趋势,也是这次在仲裁法修订过程中广受关注的一个问题。从实践的情况来看,这些年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个仲裁机构都在积极推进网络在线仲裁,建立了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推行线上仲裁、智能仲裁,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极大的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提升了服务的效能,使仲裁更加便捷、高效。
据统计,2024年全国有93家仲裁机构办理了网络在线的仲裁案件,标的金额3000亿人民币,可以说在线开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实践。一些仲裁机构在网络在线仲裁的规则、服务流程、安全保障、技术标准等方面都做了很好的探索实践,也有很好的基础,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也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广泛认可,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所以说,这次仲裁法的修订中这个问题就提出来了,普遍认为有必要在法律制度的层面再对网络在线仲裁予以明确。新修订的仲裁法第11条规定,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一条款刚才给大家都介绍了一下,一是明确了在线仲裁的法律效力,消除了网络在线仲裁裁决在法律效力上的不确定性,因为原有的仲裁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为推动网络在线仲裁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二是明确在线仲裁的程序要求,确立了以线上仲裁为默认的方式,以当事人明确反对为例外的原则,这样更好的保障程序的效率,也同时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以上就是这一制度设计的背景和总体考虑。我就介绍这些,谢谢。
司法部新闻发言人费翔红
请大家继续提问,时间关系,最后一个问题。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新闻)记者
您好,总台央视记者提问,咱们新修订的仲裁法将于明年3月1日正式施行。司法部准备如何抓好新修订仲裁法的贯彻落实?
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感谢这位记者朋友对仲裁法实施的关切。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做好新修订的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司法部正在着手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仲裁法的集中学习宣传。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就是学习宣传仲裁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此外,我们还通过邀请业内专家,撰写解读文章,组织主题笔会,在司法部官网、中国普法网开设专栏,组织开展培训,包括将来会同最高法一块来搞培训,发布专题纪录片等方式,集中开展宣传解读,积极为全面实施新修订的仲裁法营造良好环境。
二是做好仲裁法实施的配套措施准备。司法部将会同全国普法办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新修订的仲裁法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指导各地方、各部门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目前已经着手起草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并加快推进中国仲裁协会建设,筹备召开中国仲裁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完善行政指导监督与行业自律监督相结合的仲裁监督管理制度。
三是全方位推进仲裁事业发展,坚持和加强党对仲裁工作的领导,深入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开展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培育工程,强化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加强仲裁国际交流合作,切实加强仲裁监督管理和涉外仲裁工作等,不断提高我国仲裁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推进新时代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司法部新闻发言人费翔红
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新修订的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不断推动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也欢迎各位记者朋友继续关心和支持仲裁工作,共同助力商事纠纷化解和涉外法治建设。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各位发布人,也感谢各位记者的参与,大家再见。
文章来源丨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