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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两主要仲裁机构合并: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诞生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17-12-28 18:20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深圳国际仲裁院)

和 

深圳仲裁委员会

合并!

最新消息

根据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深编[2017]78号文决定,为推动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国际仲裁高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国仲”)和深圳仲裁委员会(“深仲”)于2017年12月25日正式合并。合并后的名称是: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此次合并有助于实现优势资源的整合互补和深度融合,进一步打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仲裁平台。这也是中国仲裁历史上首例仲裁机构合并的案例,将给中国的仲裁制度改革和创新带来深刻的影响。合并后的仲裁机构其国际影响力将进一步上升,在国际化的舞台上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主编短评: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和深圳仲裁委员会的这一次合并,当是本年度最引人注目的仲裁业界发展动态。这次合并有天时地利人和的因素,也有不可捉摸的机缘因素。可能有些人会难以置信,甚至会被震撼。虽然包括我们不少圈内人甚至深圳的机构人士都曾预想或倡议过两机构合并,甚至大家见面,不止一次提“合并吧”,但很难想到是此时此刻,更多可能抱的是一种自己都不太相信可能会马上实现的态度。

我们甚至来不及去预测合并的理由,合并就发生了,无论是为了突破桎梏,为了发挥仲裁优势,还是为了塑造中国仲裁的深圳形象。仲裁机构的合并在中国是没有前例的,在国际上的大机构中,应该也是没有前例的(至少我印象中是没有)。相信过个几天,境内外各界的反应会陆续出现。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两家机构均是中国的主要仲裁机构。在仲裁制度的推广研究、仲裁业务的创新发展以及其他推进中国商事仲裁意识提高、公信力增强和仲裁国际化的举措上,两家机构一直以来均居于中国仲裁机构的前列。根据2016年度中国仲裁机构受案金额统计,分别排在中国仲裁机构中的第5位和第6位;近年来也一直位于CNARB中国仲裁各项排行榜单前列。这样的两家仲裁机构合并,带来的不仅是数量的简单加减,更多的是示范效应和对中国商事仲裁及商事仲裁用户的影响。在仲裁服务提供者最为密集、竞争最为激烈、融合最为密切的地区之一,深圳的这种作法,会否带给更多的机构启发,会否吸引更多的用户使用仲裁,会否将深圳往仲裁高地上进一步推进,我们拭目以待。

中国有逾250家的仲裁机构,发展程度不一;同城两机构也不止深圳一地。各地有不同的情况,合并并非一定是最好的选择,但对于深圳而言,对于中国仲裁而言,这是一次创新,也是一次勇敢的尝试,魄力十足,燃情四射。

衷心祝贺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衷心祝福中国仲裁。


林一飞

CNARB主编,一裁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深编[2017]78号文


        20171225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向各区政府以及光明新区、大鹏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发出《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优化资源配置整合设立仲裁机构的通知》,内容如下:

   为推动打造囯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国际仲裁高地,经市编委会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现就整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仲裁委员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仲裁委员会,设立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院”),最高行政管理岗位等级为职员三级,单位领导职数4名(13副),内设机构设置由仲裁院理事会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并报市编办备案后执行;分别收回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原核定的28名、44名经费自给事业编制,原有在编人员按“老人老办法”管理,离退休人员由合并后的仲裁院负责管理。

   二、继续加大仲裁院法定机构试点探索力度,在新的运作规则明确之前,暂按《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运作,适时启动修订程序,同时依法启动废止《深圳仲裁委员会管理办法》的程序。仲裁院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洽理结构,暂由原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为仲裁院理事会,履行《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确定的理事会职责,待换届时按国际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适当调整理事构成。仲裁院实行市场化的用人机制以及企业化的财务制度。

   三、当事人约定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或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均由合并后的仲裁院负责受理。

 


两机构简介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曾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英文简称“SCIA”,下称“华南国仲”)于1983年设立在中国深圳经济特区,是解决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华南国仲是中国第一个通过立法方式确立法人治理模式的仲裁机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和《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有效制衡的管理模式,保障仲裁机构运作和仲裁庭办案的独立性。华南国仲理事会理事有三分之一以上来自境外,仲裁员也有三分之一以上来自境外49个国家和地区,当事人遍及中国内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和逾六十多个国家。

深圳仲裁委员会(“深仲”)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在深圳设立,解决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及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自设立以来,深仲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市场主体需求,始终坚持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国际水准、高品质、可信赖的机构仲裁服务。受案数量和标的金额位居全国前列,涉外案件逐年递增,成为全国知名的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