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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二十一、 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救济方式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0-02-26 22:33


【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二十一) 

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救济方式

戴智勇



前   言

海南国际仲裁院作为海南省政府依法设立的全省唯一民商事仲裁机构,积极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按照“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复生产”的要求,针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法律问题迅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2月11日,我院向海内外全体仲裁员发出调研通知,号召广大仲裁员勇于担当,积极开展调研活动。许多仲裁员克服困难,立足本行业、领域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所提交的调研成果对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加强风险防控,防范和有效化解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我院从中遴选部分优秀调研成果,自2月20日起陆续发布。在此基础上,我院将持续深入推进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综合分析研究,以期为我国抗击疫情、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摘   要

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保护公众健康,中央及地方纷纷出台各种防控措施。因防控措施影响的地域、主体范围十分广泛,给很多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不利影响,加之目前疫情仍在全国蔓延,因此引发一系列有关合同履行的法律问题。

对于此次疫情的法律性质认定,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2月10日表示,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来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并未明确说明,在疫情造成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显示公平的情形下,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2003年非典疫情引发的相关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既有将非典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也有将其认定为情势变更的情形,究其原因,是由于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具体影响不同。因此,笔者认为,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具体影响,当事人在选择救济方式时应结合具体情形,灵活选择适用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原则。


一、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可能造成的合同履行状态与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应根据疫情及有关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结合合同的根本目的、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能否依据疫情主张解除合同、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并非所有合同都会因此次疫情而不能履行,并且合同不能履行也分为合同暂时不能履行、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者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不同的履行不能类型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延期继续履行、部分免除责任、全部免除责任或解除合同。


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当事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据此,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如下救济措施:

首先,充分利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协商解决。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充分利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首先与合同相对方积极协商解决,争取合理化解矛盾纠纷,并将协商结果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下来。受此次疫情影响而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具体履行不能状态,与相对方协商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甚至协商解除合同。

其次,收集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因疫情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所引起的纠纷,当事人无论是协商解决还是诉诸法律,都应当注意收集和固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证据材料,例如因疫情蔓延政府要求延期开工、封闭道路的政策文件,或者在服务合同中提供服务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被隔离或医学观察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明材料。

再次,及时履行通知义务,防止损失继续扩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是法定义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将相应情况通知相对方,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如往来邮件或者快递底单。

最后,依法解除合同。因疫情影响确实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但应当及时向相对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


三、疫情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合同当事人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新冠肺炎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笔者认为,若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而言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参照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对该类合同的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3条第3款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换言之,若疫情并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只是对合同履行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及公平原则处理。

也就是说,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当事人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判定责任的承担比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总而言之,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会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者双方利益失衡的不良后果,因此,疫情下合同履行纠纷涉及的法律救济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从其所处区域疫情防控措施,以及合同履行方式、期限与具体情形等方面充分审视新冠肺炎疫情与自身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注意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通知相对方,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救济方式,并且要充分利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协商,以期合理化解矛盾纠纷。


作者:戴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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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原北航法学院副院长。现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董事会董事、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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