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专题

​【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二十四、新冠疫情期间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思考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0-02-27 18:04


【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二十四) 

新冠疫情期间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思考

黄  亮



前   言

海南国际仲裁院作为海南省政府依法设立的全省唯一民商事仲裁机构,积极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按照“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复生产”的要求,针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法律问题迅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2月11日,我院向海内外全体仲裁员发出调研通知,号召广大仲裁员勇于担当,积极开展调研活动。许多仲裁员克服困难,立足本行业、领域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所提交的调研成果对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加强风险防控,防范和有效化解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我院从中遴选部分优秀调研成果,自2月20日起陆续发布。在此基础上,我院将持续深入推进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综合分析研究,以期为我国抗击疫情、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肺炎疫情,让很多企业和金融机构措手不及。现就疫情期间如何妥善处理好贷款到期、贷款展期、合同面签等事宜,有效防范信贷业务相关法律风险,分析如下:


一、借款人因治疗、隔离、参与疫情防控等原因

导致无法归还银行到期贷款(信用卡)本金或利息的,是否构成违约?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借款人因治疗、隔离、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等原因导致疫情期间无法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金或利息的,应当免除其违约责任,银行不应当向其收取罚息、复利及违约金,不应将其纳入人行征信系统不良记录。借款人可以在疫情结束后及时进行还款。

具体适用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因疫情主张适用不可抗力的借款人应当属于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或者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且上述人员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18条及时通知银行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除湖北个别地区外,绝大多数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均保持营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也可以进行跨行转账,因此除在接受治疗、隔离以及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借款人以外,其他借款人以“交通中断”、“担心传染不敢出门”等理由主张无法前往银行还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二是《合同法》1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故疫情发生前已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不属于应当免责的情形,银行可以依合同约定向其收取罚息、复利及违约金等。

三是个别借款人因疫情原因失业、丧失收入来源导致无法还款,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借款人与银行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通过变更原合同的还款计划、延长贷款期限等予以解决。


二、贷款合同展期、变更还款计划时,如何避免脱保风险?

为响应国家号召,积极为企业纾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等措施。银行与借款人办理变更还款计划、贷款展期,其实质是对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或还款期限的延长,最高法院2000年发布的《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根据保证人仅在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基本法理,如果展期行为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仅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为避免展期贷款陷入脱保的风险,银行在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变更还款计划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保证人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可以是单独的保证函也可以作为展期协议的附属条款。

二是应争取原有担保措施不减少。疫情期间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很难提供新的担保措施,但原担保措施应当继续用于展期后的贷款。

三是应在贷款到期前办理。《贷款通则》第12条要求“贷款展期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前提出”,故银行应与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办理展期,避免业务合规风险。

四是应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变更手续。为保障贷款展期后有关抵、质押担保的效力,借贷双方应到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抵质押变更登记。如存在顺位抵押,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办理贷款展期抵押变更登记时还需取得后顺位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三、不便于上门进行贷款相关合同面签及核保时,该如何处理?

合同面签是保证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行为真实有效的关键环节,贷款及担保合同签订时,银行业务人员必须当面核实法定代表人身份,当面见证有权签字人签字,当面见证加盖公章,实地核实担保情况。疫情特殊时期,为避免上门面签可能引发的传染风险,可以通过视频方式进行远程面签,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同时,有效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具体操作建议如下:

一是银行通过挂号信或邮政快递将空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寄送给借款人(企业)及担保人(企业)后,通过视频通讯软件拍摄借款人、担保人签字及用印的全过程,并对借款人公司LOGO、合同名称及金额、签字人身份、合同用印动作、合同签署页等关键节点进行录制截屏并做好存档,有效留存签约相关证据。

二是借款人及担保人盖章、签字后应将合同原件以挂号信或邮政快递方式寄送给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收到合同原件后通过视频通讯软件与借款人、担保人再次确认合同名称、主要内容、签字及盖章的真实性,并由银行方在相关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是银行通过挂号信或邮政快递方式将合同寄回给借款人及担保人。

四是如因疫情原因,办理抵质押担保登记确有困难,可先通过视频方式签定抵质押合同,待登记机构恢复营业后及时前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作者:黄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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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银行公司管理部总经理,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本科与硕士先后毕业于南开大学法政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MBA。先后就职于工商银行总行、中信银行总行、海南银行,长期从事商业银行法律合规、公司信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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