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专题

​【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二十五、浅论疫情期间开展网上仲裁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0-02-28 22:14


【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二十五) 

浅论疫情期间开展网上仲裁

邢益就



前   言

海南国际仲裁院作为海南省政府依法设立的全省唯一民商事仲裁机构,积极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按照“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复生产”的要求,针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法律问题迅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2月11日,我院向海内外全体仲裁员发出调研通知,号召广大仲裁员勇于担当,积极开展调研活动。许多仲裁员克服困难,立足本行业、领域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所提交的调研成果对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加强风险防控,防范和有效化解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我院从中遴选部分优秀调研成果,自2月20日起陆续发布。在此基础上,我院将持续深入推进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综合分析研究,以期为我国抗击疫情、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摘   要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也得到高速发展与日趋完善。目前,在诉讼领域,较为常见的是“互联网+法院”的网上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即为法院与争议双方将开庭、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通过互联网平台,以网络视频语音对话的方式进行。而在仲裁领域,目前出现的是“互联网+仲裁”的模式,即为仲裁庭与争议双方将相关仲裁程序通过网络视频语音对话的方式进行。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较为严峻的前提下,通过传统线下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会存在增加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感染病毒的风险,这并不利于对疫情的防控。而网上仲裁因具有非接触的特征,毫无疑问是在疫情期间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最佳方式之一。


关键词:网上仲裁、仲裁协议、仲裁程序


一、网上仲裁概述


(一)网上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对于网上仲裁,目前并无统一的概念加以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严格的网上仲裁,即将仲裁协议的订立、仲裁的申请、证据的提交、审理、仲裁裁决的作出均通过互联网的相关平台与程序进行。二是媒介说,此说法认为,互联网是满足新时代人们对于纠纷解决高效经济公平追求的一种新生代工具,其实质与传统仲裁仍然一致,所以只是顺应了科技的发展且起到了辅助作用,并无深层的意义,三是环节说,该学说认为只要采用了网上信息交流的方式进行的仲裁,换言之只要仲裁程序的某一个环节利用了网络媒介就属于网上仲裁。[1] 

基于前述观点,本文认为,对于网上仲裁的定义,应当从其目的与作用出发。在当前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仲裁是争议双方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那么在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仲裁时,如一些辅助性的线下程序并未影响网上仲裁主要程序的进行,则不能就此否认争议双方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仲裁的方式不属于网上仲裁,因此,所谓网上仲裁是指将仲裁程序中最为重要的相关程序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网上仲裁,除了具有传统线下仲裁所有具有的保密性、便捷性、独立性以及自愿性等特征外,还具有其独有的一系列重要特征,主要如下:

1.网上仲裁具有非接触性

即为网上仲裁的进行不需要争议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以及仲裁员进行实际接触,大多数的仲裁程序均是通过互联网在线语音以及视频通讯平台进行。

2.网上仲裁具有即时性

即时性是互联网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即为互联网可以快速、准确地传达信息。在进行网上仲裁时,争议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相关平台迅速地向仲裁庭提供新的证据材料,仲裁庭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相关平台迅速地将仲裁的相关事项或者决定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极大减少了仲裁程序中的时间成本,提高了仲裁效率。

3.网上仲裁可以打破传统地理边界限制

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许多争议均是跨国际或是跨地区的,争议双方也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网上仲裁可以整合互联网资源,打破传统地理边界限制,极大便利争议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二)网上仲裁协议的效力

依据《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2]” 如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传统方式订立纸质仲裁协议,而后再行选择网上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一般不存在争议。但对于争议双方利用互联网订立的电子仲裁协议,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依据《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3]” 以及《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4]” 仲裁协议也属于合同的范畴,从前述规定上看,法律并不否认电子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因此,如果无《仲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禁止的内容,不应否定电子仲裁协议的效力。但同时应当注意,为了防止电子签名出现被伪造、复制以及删除的情形,进而影响电子仲裁协议的效力,需要采用必要的技术规范以确保电子签名的真实性。

(三)网上仲裁关于仲裁地的确定

仲裁地的确定是仲裁活动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一般而言,在传统线下仲裁中,仲裁地一般是仲裁程序的进行地或仲裁发生地。但在网上仲裁中,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以及仲裁员均有可能分别在不同的地点,此时如何确定仲裁地?目前,对于网上仲裁而言,仲裁地的确定主要考虑适用“法律本座原则”,即在网上仲裁时,先依据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选择的地点作为仲裁地,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或者未作约定时,则由仲裁机构确定仲裁地。[5]

 

二、网上仲裁与传统线下仲裁之比较


网上仲裁与传统线下仲裁,在程序方面大致相同,一般而言,都需要经历申请、受理、仲裁庭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等阶段,同时,二者都需要仲裁员作为第三方居中对争议进行裁决。但是,二者依然存在不同之处。

首先,仲裁活动进行的方式不同。传统的线下仲裁,一般是争议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以及仲裁员之间通过当面提交仲裁申请、证据,并当面参加仲裁审理程序等方式进行。而网上仲裁则是将上述活动通过互联网相关平台进行。

其次,网上仲裁更加注重提高效率。在当前互联网经济高速的发展的背景下,网上仲裁的便捷性较传统的线下仲裁更为突出,且将仲裁审理的主要程序通过互联网视频以及语音通讯等方式进行,极大节约了仲裁成本,提高了仲裁效率。


三、疫情期间开展网上仲裁的必要性


在当前的疫情防控形势仍然尤为严峻的情形下,居家并尽量避免外出仍然是防控疫情的重要举措。而在传统的线下仲裁模式中,一般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达仲裁庭,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进行相关的仲裁程序。在疫情防控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形下,依然采用传统线下仲裁模式审理相关的民商事纠纷,这毫无疑问会增加感染的风险。因此,在疫情背景下,网上仲裁对于纠纷的解决以及疫情的防控更加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首先,基于前述网上仲裁具有非接触性的特点。争议双方选择网上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则只需要通过互联网相关平台提交仲裁申请以及证据材料,并且通过互联网语音以及视频通讯等方式参加仲裁庭审理活动,无需像传统线下仲裁模式那般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亲自到庭,这在当前的疫情防控情势下,符合相关的疫情防控政策,极大减少了争议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以及仲裁员因进行仲裁活动而感染病毒的风险。

其次,基于网上仲裁的便捷性更为突出的这一优势,在疫情期间使用网上仲裁的方式解决相关民商事纠纷,将更有利于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目前,因政府的相关疫情管控行政措施,居家并减少外出成为疫情防控的首选。但对于时效期限届满的当事人而言,对于其权利的救济是刻不容缓的,一方面,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在另一方面,仲裁活动完全可以通过网上仲裁的方式进行。通过网上仲裁的方式及时对相关民商事纠纷进行审理,极大减轻了疫情因素对仲裁活动的影响,同时,将主要的仲裁程序通过互联网相关平台进行,又可以极大便利当事人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极大提高仲裁效率,更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


四、结   语

网上仲裁是伴随着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下的产物,相较于传统的线下仲裁,其借助了互联网相关技术因而提高仲裁效率并且降低争议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成本。而在当前的疫情形势下,网上仲裁无须当面进行相关仲裁程序,且能够快速解决民商事争议,在实现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救济的同时,也有利于疫情的防控。此外,伴随着海南自贸区(港)的建设,网上仲裁在处理相关跨境的民商事争议时,将更具优势。



引自:


[1]参考自钟丽:“在线仲裁的界定及其仲裁地问题探讨”,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转引自李娟:《试论网上仲裁的法律问题》,载《仲裁研究》2008年第2期,第50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
[5]李梦成:《海南自贸港网上仲裁制度探索》,载《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第46页。


参考文献:

[1]高 薇:《互联网争议解决的制度分析——两种路径及其社会嵌入问题》,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四期。

[2]李娟:《试论网上仲裁的法律问题》,载《仲裁研究》2008年第2期。

[3]李梦成:《海南自贸港网上仲裁制度探索》,载《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

[4]邓瑞平、唐海涛:《电子商务时代网上仲裁: 困境与出路》,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12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作者:邢益就

邢益就.png


                                                                        


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主任、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同时兼任海南省人大华侨外事委员会委员、海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海南省商业总会副会长、海南省商业总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更多【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文章,请点击下方链接:

http://www.hnac.org.cn/ch-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