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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三十二、仲裁观察: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开展仲裁工作?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0-03-02 20:20


【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三十二) 

仲裁观察: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开展仲裁工作?

姜丽丽



前   言

海南国际仲裁院作为海南省政府依法设立的全省唯一民商事仲裁机构,积极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按照“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复生产”的要求,针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法律问题迅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2月11日,我院向海内外全体仲裁员发出调研通知,号召广大仲裁员勇于担当,积极开展调研活动。许多仲裁员克服困难,立足本行业、领域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所提交的调研成果对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加强风险防控,防范和有效化解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我院从中遴选部分优秀调研成果,自2月20日起陆续发布。在此基础上,我院将持续深入推进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综合分析研究,以期为我国抗击疫情、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摘  要

2020年的“新冠”疫情猝不及防给整个社会来了一场“实战”检验。检验结果有目共睹,方方面面的优劣强弱,在疫情面前暴露无遗。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明晃晃公示的答卷让人无处遁逃。疫情是场考验,这场考验的价值,大处说,或许正是回应了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主题——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小处言,则关乎各行各业、机构个人,都应从此次“大考”暴露的问题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反思如何完善自我、完善制度。如此,人类才能共建一个向善向美的“疫后”新世界。


仲裁观察

多年从事仲裁理论与实务研究,在“疫情”持续的过程中,总会不经意间思考关于仲裁行业的问题。的确,仲裁作为现代法律服务业的一种,并非与疫情直接相关,但这场“大考”的影响却无处不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因“全球化”的病毒同频振动。疫情发生以来,自1月28日起,仲裁机构对疫情开始作出回应,武汉和京沪重庆等地仲裁机构率先发布第一轮公示信息,主要是从对外服务角度,围绕“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在线立案”和“远程服务”主题展开。2月8日以来,中国贸仲首先在其官方微信号内向仲裁员发出协同“开展九大重点行业疫情法律风险防范调研活动”倡议,海南国际仲裁院发出“开展疫情与合同履行影响等有关法律问题调研的通知”,青岛仲裁委员会发出“仲裁如何为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征求意见建议通知,而成立较晚的中卫仲裁委员会则直接于1月30日向中卫市红十字会捐赠了首批防疫口罩、速食食品等爱心物资。一系列举措体现出仲裁界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努力与担当,可圈可点! 

本周大部分仲裁机构开始安排轮值上班。回归仲裁工作本身,仲裁机构面临着现实问题:首先,是疫情期间业务如何开展;其次,是评估疫情对仲裁业务的影响;进而,要作出如何利用这段期间自我调整以适应未来形势变化的规划。相信这些是仲裁人共同关心的问题。故此,从促进仲裁事业发展、加强仲裁机构自身建设角度,结合之前从事“仲裁公信力评估”等研究项目获得的调研信息与当前抗疫形势,笔者围绕“强科技”、“练内功”、“铸公信”、“秉初心”四个主题,谈几点对当前仲裁机构开展工作的建议,权且供同仁参考。


一、强科技:加强仲裁机构专业信息化系统建设,提升工作人员在线工作职业能力

这次疫情应对在社会治理方面,显著特点应是网络技术与大数据的全面运用及其实现的广泛社会价值。建立在互联网思维和运行模式上的现代企业或公益组织,对固守传统线下僵化工作模式的机构及其人员工作效能的碾压式“颠覆”,既是公众舆情和应急管理的必然期待,也体现出社会各方对滞后的线下思维和落后的“纸面”工作方式的批判与抛弃。传统线下工作体制和模式下防疫救灾物资积压数天无法厘清的问题,现代物流企业2小时就可以解决;湖北省市两级政府防疫物资调动缓慢乃至失灵之时,互联网企业公益组织的全球采购已经直升机送达前线。而这无数“滞后期间”的代价,是无价的生命和无可估量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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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抗疫期间直击人心广泛流传的“介绍信”,已符号化为原始与僵化工作体制的标志,堪为“国殇”。当看到工作人员拿着介绍信和A4纸低效能的满仓库找不到物资时,公众激愤了——2020年的公共服务组织,居然还是如此原始的工作水平?!

反思仲裁行业,2018年仲裁研究院进行的“仲裁公信力评估”调研中,信息化服务指数是其中一项指标,课题组调研了全国范围内有代表性的60余家仲裁机构的信息化建设状况,发现居然还有数家仲裁机构没有自己的官方网站,有半数仲裁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水平无法满足日常办公需要,基本的案件统计都需要人工进行。有的机构虽然有信息化系统,但是象征性的,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搁置不用;有的机构开庭效率受制于秘书的庭审记录的水平。落后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导致工作人员的现代化办公职业素养无从培养,仲裁机构缺乏专业信息化办公环境和职业化人才的支撑,发展必然“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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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北京、广州、深圳等地的仲裁机构信息化建设远超同行水平,但就全国而言,真正拥有专业的仲裁信息化系统且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应用的机构,根据我院调研,不足十分之一。这次疫情防控期间,信息化建设基础好的仲裁机构,面对疫情反应快,在线服务措施逐项推出,立案、办案、办公均推荐当事人、仲裁员选择在线服务,更安全经济;仲裁员也有配套的在线办案系统而能够无缝对接。信息化建设基础差的机构,则捉襟见肘,面临转型的挑战。

疫情影响下,可以预见的是,经济活动越来越转化为各种线上交易、线上服务,交易履行体现为电子数据记录。专家分析,疫情防控的数月时间,足以塑造人们的“行为惯性”,产生“路径依赖”,中国必然成为在线经济活动最活跃的巨量经济体。未来,没有线上支持或电子数据化内容的经济活动将会逐步消失。因此,当前和“疫后”的争议,会有越来越多体量和类型转化为线上、以及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经济活动所发生的争议,如果仲裁机构专业信息化建设不到位,缺乏网络化、数据化的基础设施和职业素养,将无法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从而被新一轮发展淘汰出局。针对这一现实紧迫的问题,建议仲裁机构在防疫期间,首先考虑加强信息化建设及其人才培养,因为这项工作可以在线进行,避免人员聚集,最符合当前防疫要求。

     1.培养员工的在线办公职业素养

防疫期间,很多良心企业都推出了免费学习的网络培训课程,各家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员工水平的或者付费的课程统一组织学习,并制定考核目标,作为岗位工作基本技能要求。例如最基础的可以从通过OFFICE办公软件一定水平的资质考核开始;实务中常用的法律检索、统计、调研、财务会计应用软件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作为学习考核内容,再搭配一些关于互联网与大数据的通识教育课程。

防疫期间,线下办案压力降低,在线联系增强,正好是调整员工日常工作“惯性”的时机,即使没有成熟的办公系统,机构上下也可以尝试从书面签字到“钉钉办公”等通用办公软件的工作习惯的转变。毕竟人才是专业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只有全体人员都养成现代化办公的职业素养,仲裁的信息化建设才能够真正发挥效用。

2.实现仲裁案件的电子化、数据化

仲裁信息化建设需要形成电子化、数据化的工作习惯和应用场景,这一过程需要以仲裁机构为核心引导,仲裁机构和当事人、仲裁员共同配合推进。根据我院2017年在中卫召开的仲裁服务“一带一路”研修班上,通过大数据专题研讨调研,仲裁机构普遍反映日常办案压力太大,虽然意识到其重要性,苦于无法有效推动该项工作进展,故全国仅有极少数仲裁机构能够做到仲裁案件的电子化、数据化。

疫情防控让仲裁机构难得放慢办案节奏并不得不更多依赖网络,可以借机通过专业技术手段辅助,集中号召员工实现案件的电子化、数据化。形成这种工作规范和习惯后,仲裁的信息化、数据化发展优势才能逐步显现。这一过程启动初期艰难,但一旦转型成功必然大幅提升仲裁工作效能,事半功倍。仲裁机构的信息化发展之路将畅通无阻,只要开始,都不算晚。

3.对现有办公系统、办案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对已经具备仲裁办公系统、办案系统的机构来说,则存在平时案件压力大无法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的各种“bug”。笔者还了解到,有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在修改,但办案系统却不升级,导致规则的落实流于形式,增加了仲裁案件管理的法律风险。这些问题,防疫期间正好可以集中治理,通过集思广益优化升级信息化系统,为“疫后”可能出现的集中爆发的案件回潮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4. 对移动办公环境下在线仲裁所遇问题的建议反馈

在线纠纷解决(ODR)的国际发展已有十年以上,中国的互联网仲裁自2016年起步,仲裁研究院自此开始致力于ODR尤其是在线仲裁的研究,在2019年的“仲裁公信力评估”发布中专门发布了“互联网仲裁公信力报告”,分析了在线仲裁案件数量逐年暴增下面临的管理失范、公信力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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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开展线上仲裁业务的仲裁机构占全国的10%左右,那已经建立在线仲裁系统的机构运行效果如何,能否应对本次疫情防控所造成的移动在线办公环境所需?仲裁机构能否通过在线仲裁系统顺利开展业务?客观上,目前是一个非常好的检测时机。

因此,具备信息化能力、实现了网络办公条件的机构,建议在这段时间关注不同用户端的电子身份认证的标准与效力,网上移动办案系统的便捷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电子签章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等在线仲裁的重要议题,收集系统应用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为打通建立行业标准作出努力。鉴于仲裁研究院一直在开展关于《中国在线仲裁技术标准及指导规范专家建议稿》科研项目,并因此研发有仲裁云平台信息化建设应用系统,愿意在线支持各机构的此类问题解决,与仲裁机构分享科研成果。


练内功:利用这段时间修订完善《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提供仲裁服务的基本依据和规范标准,也是仲裁机构理解贯彻《仲裁法》的专业水准、服务当事人的意识水平、以及机构综合治理能力的集中体现,更是仲裁服务竞争力构成的重要方面。因此,《仲裁规则》的修订完善是仲裁机构的“核心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我院2018年“仲裁公信力评估”研究项目对一级指标“仲裁规则”的量化评估,在全国有代表性的55家仲裁机构向社会公示的《仲裁规则》中,表现优秀的仅有3家(80分以上),70分及以上的25家,70分以下的27家。可见,在仲裁规则的制定完善方面,仲裁机构整体上有很大提升空间。

1. 培养员工尊重、理解、准确适用《仲裁规则》的意识和水平

绝大多数机构的《仲裁规则》是在线公示的,因此,“学习借鉴”文本是最容易的事情,但真正能够理解适用,具备“依规则办案”的法治意识和职业素养,需要仲裁机构对工作人员和仲裁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指导、乃至考核规范来保障,这一点在实务中各家差距较大。

根据《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审查重点就是仲裁程序是否违反约定的《仲裁规则》,因此,机构员工能否准确理解适用《仲裁规则》是衡量仲裁机构业务能力的核心指标,也是仲裁风险防范的重心。根据我院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于2019年12月发布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大数据研究报告》,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中,有高达54.55%的案件当事人都提出了仲裁程序违法的撤裁理由,该研究函摄样本作出机构为中国贸仲和北仲两家高水平仲裁机构,可以想象扩展至更多仲裁机构的话,该比例还会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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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从事仲裁实务过程中,笔者发现,很多机构的工作人员缺乏依据《仲裁规则》办理案件的基本意识,对案件管理只知僵化服从上级意见,不知规则的规定,更遑论准确理解与适用。这种做法本末倒置,不仅导致办案水平低下,还增加了法律风险,违反了仲裁机构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基本治理规则。

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机构一方面可以组织人员对《仲裁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另一方面,建议通过整理、撰写本机构仲裁规则的理解与适用的工作规范手册,组织员工在线学习并考核,培养员工统一理解适用仲裁规则的意识和能力,夯实仲裁“基本功”。

2. 依据《仲裁规则》建设、修改、完善仲裁信息化系统

仲裁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应围绕机构核心业务需求展开,而机构的核心业务即案件管理服务应当依据《仲裁规则》开展,故若仲裁机构的信息化建设不匹配《仲裁规则》,其应用就是冒险逆行,应当及时止险修订。

其严重性在于,若仲裁机构员工赖以办案的自动化系统与《仲裁规则》不匹配,那就意味着案件管理会出现集中、批量的失误;办案系统不及时升级完善造成的风险相对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要高得多。借此疫情防控之际,将修订完善《仲裁规则》与修订完善仲裁信息化系统相匹配进行,是机构防范风险、提升业务水平的基础设施完善手段。

3. 向仲裁员提供《仲裁规则》及其信息化系统理解与适用的网络培训课程

仲裁员是仲裁工作的主体,是仲裁机构服务的对象,前述工作的完善均需仲裁员参与支持。因此,在做好前述机构内部工作的基础上,仲裁机构可以利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在线方式,给仲裁员提供培训资料及课程,如《仲裁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指导手册》、仲裁办案信息化系统应用的在线指导课等。如果需要培训新仲裁员,可以推荐在线观看中国首部仲裁行业大型纪录片《仲裁在中国》(央视网为合法授权播出网站),进行仲裁通识教育。

通过这项工作,机构可以培养仲裁员的现代化办公意识与在线仲裁服务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探索在线服务仲裁员的经验与模式。


铸公信:围绕提升仲裁透明度开展相关工作

提升商事仲裁的透明度问题,正在成为仲裁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从我院2019年发布“仲裁公信力评估”报告时的调研可知,仲裁用户对提升仲裁透明度的呼声很高,集中于三点:第一,提高仲裁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第二,提高仲裁机构组庭合理性的透明度;第三,提高仲裁裁决的透明度,希望能够及时公开有代表性的仲裁文书。不少律师和企业法务表示,透明度高低已经成为企业考量是否选择仲裁、选择哪家机构仲裁的重要因素。

虽然仲裁有保密性特征,但主要是基于个案当事人仲裁进程及其交易信息等的保密性,若整个仲裁制度向社会封闭,则会让人无从、不敢选择,因此,保密性并非绝对。在涉及司法审查、执行措施等法定状态下,个案的保密性在不同法域都会有不同程度的突破,一般各国仲裁机构均可以在进行必要的编辑处理后公布案件的相关文书或信息。

提升商事仲裁透明度的实践一直在进行。以国际商会仲裁院为代表,2019年1月1日生效的《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在提升透明度方面特别规定:(1)从2019年7月1日起,国际商会仲裁院将在其官网上公布的已有仲裁庭组成信息的基础上,增加案件涉及的所属行业信息和代理律师的信息。(2)除非当事人协议排除,从2019年1月1日起,所有的裁决书可以在不少于发出后的两年予以公布。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任何一方对裁决书的公布提出异议,或要求对公布的裁决书处理或编辑后方可公布。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保密协议,仲裁院秘书局应当取得当事人的特别同意。而《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早在2009年就规定,仲裁机构允许公开经过编辑的仲裁裁决,机构每月选择公开一定数量的裁决、决定和裁定,以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研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因其历史悠久,长期坚持出版仲裁案例汇编;北京、武汉仲裁委员会等近年来也陆续推出优秀裁决文书选编,西安仲裁委员会还曾举办过“年度十大仲裁案例表彰大会”来推广仲裁。这些工作客观上促进了仲裁“透明度”的提升,但国内出版的仲裁案例选编普遍作出时间比较久远,对实务的指导价值有限。

本次疫情再次将公共部门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问题暴露无遗。政府和相关公共部门凡是不公开、不透明的任何举动或不作为都受到社会监督的强烈质疑,这对仲裁机构同样有警示借鉴意义。仲裁作为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的一种,仲裁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其公共属性决定了公开、透明是其应当具备的必要机构特征。因此,提升仲裁“透明度”,实际上是增强仲裁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我院“仲裁公信力评估”研究中发现的问题,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提升自身的透明度:

1. 加强网站等向社会公示、提供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

在互联网时代,官方网站的信息公示是机构是否公开、公信的基本判断标准,也是机构的对外形象。不少仲裁机构也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其它社交媒体积极宣传推广仲裁,但网站建设是最基础、传播最“全球化”的方式。我院在调研中发现,绝大多数仲裁机构都建有官方网站,但真正专业友好的不多。其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在:(1)网站缺乏以服务用户为主导的设计理念,专业性差,功能性不强,对当事人及潜在用户服务界面不友好;(2)在线咨询、在线立案等直接对外联系的基本服务功能缺乏,或需要改进;(3)缺乏合法性依据等仲裁机构应当公开的必要信息。

网站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部分,可以实现仲裁机构的内外衔接。仲裁机构可以利用防疫期间进行总结、修改、完善,让官方网站成为自己面向全球的靓丽名片。

2. 收集整理优秀仲裁案例,进行保密处理后公开

如前所述,参考国际经验,编辑经遴选的代表性仲裁裁决文书,向仲裁员及社会公开,是提升仲裁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方面。不仅可以提升本机构业务水平,也可以藉此宣传推广仲裁制度、仲裁文化,提高自身公信力、影响力和竞争力,属于增强机构“内功”的长效工作,适合在当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

仲裁研究院于2019年12月专门成立了“商事仲裁发展基金”,其中将设专项支持提升仲裁透明度的项目,该项目将于近期发布征集优秀仲裁案例、召开优秀仲裁裁决文书评选暨表彰等的相关活动的公告,仲裁机构可予以关注。

3. 尊重历史放眼未来,注意收集仲裁工作典范素材

2018年12月,中国首部仲裁行业大型纪录片《仲裁在中国》作为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优秀纪录片在央视开播;2019年1月,作为优秀法治纪录片入选“学习强国APP”;2019年3月两会期间,央视连续重播一个月,至今仍是学习强国等平台最受欢迎的“依法治国”纪录片。纪录片因其“真实记录历史”的特质,具有历史可信性和长期留存的价值,是国内外通行的教学科研培训的最佳素材,受到国内外商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评价,成为中国仲裁提升国际透明度、打造国际公信力的新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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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加强中国法治国际传播的新任务,司法部也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仲裁的宣传推广,且要走向国际。因此,仲裁研究院将继续启动仲裁纪录片《仲裁在中国》第二季和国际版的制作。特别想提醒的是,在2017-2018年纪录片拍摄过程中,研究院和摄制团队采集了大量信息,但到最后拍摄时却经常发现档案缺失、现场素材没有保存,导致很多值得记录的内容无法呈现。因此希望仲裁机构,在这段时间可以组织梳理自身发展中的重大、典型事例、案件、人物或场景,尤其重视抗疫特殊时期的典型素材的多媒体保存、整理、记录,既可以为纪录片拍摄未雨绸缪,也有利于加强自身文化建设,提升机构的凝聚力和职业荣誉感。


秉初心:做好平台服务

近日观察发现,各机构都在积极作为,希望能够为“抗疫”贡献力量,但抗疫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非专业机构支持抗疫的最佳途径还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仲裁委员会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专业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承担的是面向当事人、仲裁员的日常“服务平台”职能,面向社会可以发挥作为专业服务平台的信息沟通、引领、梳理作用。故仲裁机构支持“抗疫”也要结合自身特点,“有所为有所不为”:调研收集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需求、汇总因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归纳提炼研判后提供给相关部门及公众作为参考;通过仲裁员的多元专业背景,建立网络沟通机制,对接有效信息,组织仲裁员对相关问题共同讨论是相对可以有效实现的作为;但涉及实体裁判规则,尤其是具体法律问题的争议该如何处理的意见,则应保持谦抑,不宜操之过急。首先,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处理尚需要根据疫情发展和整体形势慎重判断;更重要的是,仲裁委员会不是仲裁庭的主管机关,而是仲裁庭独立裁判的服务监督方,贸然出台某类案件或某些争议法律问题如何裁判的指导意见,恐有越俎代庖之嫌。

值此山重水复的特殊时期,不揣浅陋,谨以此文与仲裁同仁权当共剪西窗,同觅佳径。疫情增进了我们在沉淀反思的时空中“同呼吸、共命运”的团结共情,相信柳暗花明国泰民安的日子已经不远,让我们共克时艰、携手前行!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


 

                                                                                                            

作者:姜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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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兼副院长,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主要研究领域为仲裁与纠纷解决。曾任职于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数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卫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以及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仲裁与调解实践经验丰富。其它学术兼职经历还包括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助理主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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