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例

案例评析 | 涉嫌伪造证据,仲裁裁决被撤销(重庆案例)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17-07-11 09:25

作者:环中仲裁团队

微信号:环中商事仲裁(ID:HZ-Arb)

联系电话:  010-64896300

投稿及评论邮箱:arb@huanzhonglaw.com

 

【小编提示】

1.直接回复目录”二字,获取已发文章目录。

2.欢迎添加个人微信号huanzhongsszc主页君拉您进环中商事仲裁读者群二群进一步交流。


 

【导读】

 

根据《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正因此,仲裁庭所做裁决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另外,我国《仲裁法》对仲裁裁决撤销事由的规定采取双轨制,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既审查程序也审查实体。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中,第4、第5项均属实体问题,且都与证据有关。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裁决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一、案件索引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渝01民特609号

裁判日期:2017.06.01

当 事 人:申请人重庆烟叶复烤有限公司万州复烤厂;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县方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撤销裁决的理由

 

申请人万州复烤厂称,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渝仲字第1669号仲裁裁决书应予撤销。

 

具体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代理人丁友安故意隐瞒证据。

 

首先,被申请人并非仲裁程序中的适格主体,无权提起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代理人丁友安在仲裁程序中故意隐瞒了被申请人早已变更登记企业名称的事实;其次,被申请人代理人丁友安故意隐瞒已签收《告之函》的事实,从而导致仲裁庭未采信该项证据,影响了案件公正裁决。

 

2.被申请人代理人丁友安伪造证据。

 

1)被申请人早在提起仲裁申请前就已变更企业名称,依法不应当拥有名称为“重庆市开县方斌矿业有限公司”公章,更不能以此名义委托代理人,故丁友安涉嫌伪造被申请人公章和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2)两份《煤炭购销合同》系伪造。

 

一是两份合同加盖的“重庆市开县方斌矿业有限公司”公章要么系丁友安伪造(因正规公章上均有统一编号)、要么早已失效;二是2015年8月1日《煤炭购销合同》中的乙方“万州区强民建材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文启生”)已于2015年7月7日依法被注销,且合同上的签字代表“周自才”亦并非该建材厂的经营者,其身份无法核实;三是两份合同内容明显前后矛盾,且被申请人也未提交两份合同已实际履行的相关证据佐证,如提货手续、285元/吨的款项支付凭据等。

 

3)两份《煤炭运输合同》及《领条》系伪造。

 

一是两份合同加盖的“重庆市开县方斌矿业有限公司”公章要么系丁友安伪造、要么早已失效;二是两份合同中的乙方签字人“刘宾”、“曾国华”均无任何身份信息记录,且只有《领条》作为付款凭证,无从核实其真实性;三是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均早于《物资采购合同》,明显与案件无关联性;四是从合同约定情况来看,即使合同真实存在,被申请人对案外人的违约行为也完全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与申请人无关。

 

4)《煤炭堆码租赁合同》系伪造。

 

一是该合同加盖的“重庆市开县方斌矿业有限公司”公章要么系丁友安伪造、要么早已失效;二是经与合同甲方签字人“程国安”本人核实,其自称根本未与他人签订过该合同;三是该合同签订时间早于《物资采购合同》,明显与案件无关联性;四是该合同与《煤坪租赁合同》时间矛盾,且两份合同中“程国安”的签字明显不一致;五是该合同与《煤炭运输合同》互相矛盾,且与事实不符,也不合常理,被申请人位于开州,其煤矿开采地亦在开州,距申请人生产地仅一个小时左右车程,根本无需在万州另租原煤堆场。

 

3.仲裁庭超越仲裁请求裁决。

 

1)被申请人提出的第三项仲裁请求为“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原煤场地租赁损失40000元”,但裁决第二项为“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原煤场地租赁损失42000元”,明显超出了仲裁请求的数额;

 

2)被申请人提出的第六项仲裁请求为“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可得利益648000元”,但裁决第三项为“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实际利益损失500000元”,“可得利益损失”与“实际利益损失”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裁决事项超出了仲裁请求范围。

 

4.仲裁庭滥用权力,随意认定事实(如证据认证、供煤数量认定、合同中止或终止或解除的认定、运输损失的认定、租赁损失的认定、滞销损失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等),逻辑前后矛盾,且曲解法律,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5.该裁决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以及第三款规定,涉案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三、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方斌矿业集团公司称,申请人万州复烤厂要求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理由如下:

 

1.关于被申请人主体问题。

 

仲裁程序中,由于代理人不知道被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的事实,故使用了被申请人变更前使用的企业名称,现被申请人向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委派律师参与法院组织的听证,足以说明仲裁程序中仲裁申请的真实性;

 

2.关于隐瞒证据的问题。

 

申请人明知丁友安住家地址及电话号码,明明可以直接送达,却采取邮寄送达,意图不明,且申请人也没有阐述仲裁庭不公正裁决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应用;

 

3.关于丁友安伪造证据的问题。

 

1)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黎方斌已证实,丁友安申请仲裁时所使用的“重庆市开县方斌矿业有限公司”公章是真实的。

 

2被申请人并不知晓《煤炭购销合同》中的乙方“万州区强民建材厂”已被注销,且据被申请人了解,周自才系该建材厂实际经营者,身份明确,更何况即使该建材厂已注销,也并不影响合同的合法性,同时有《欠条》和《委托书》可以证明合同的真实存在

 

3)两份《煤炭运输合同》中的乙方签字人“刘宾”、“曾国华”有其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情况,虽然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10月12日)早于《物资采购合同》(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9日),但由于被申请人中标时间为2014年9月,故被申请人随后与他人签订运输合同符合常理,且被申请人已于2014年10月27日向申请人供煤(有申请人提供的当日煤炭称重过磅单佐证),过磅单记载的车牌号渝07258号、渝B×××××号与该两份运输合同约定的车牌号完全对应,而刘宾、曾国华分别持有的《欠条》也可以佐证运输合同的真实性。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