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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犯罪,仲裁庭未中止审理,所作裁决被撤销(浙江案例)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17-11-14 21:52

【导读】

 

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案件同时涉及刑事问题的,且民事诉讼案件与刑事问题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这就是“先刑后民”原则。存在疑问的是,“先刑后民”原则是否同样适用于商事仲裁?如果适用,仲裁庭没有遵循“先刑后民”原则的,其所作裁决是否应予撤销?

 

一、案件索引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3)浙金仲撤字第1号

裁判日期:2013.06.04

当 事 人:申请人义乌市稠城金达印刷厂;被申请人胡韦峰


二、申请人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

 

义乌市稠城金达印刷厂申请称:

 

(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误。

 

1.仲裁庭没有对申请人的当庭答辩予以事实审查。

 

裁决书第二页第15行,申请人当庭答辩时称“该100万元是没有现金给我的”,以及同页第17行,申请人又称“我总共拿到270万元,本案中的100万元我是没有收到过的”,即申请人在仲裁开庭时从未承认有收到被申请人给付的100万元。但在裁决书中并没有对此加以释明,而是根据被申请人的单方陈述,得出存在借款行为的结论,明显没有对申请人的答辩予以审查,导致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裁决。

 

2.仲裁庭据以认定借款事实的证据不足。

 

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必须以事实上的给付为成立要件。本案中,仅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条,不能得出存在借款给付行为。100万元如此巨额的款项,现金给付不现实,也不符合借款习惯。而被申请人又未能提供银行转账,或者以本票、汇票形式给付的证据。仲裁庭在缺乏以上证据的前提下得出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借款的事实,证据不足。

 

(二)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被申请人在开庭时提交了三份证据,申请人只是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没有对第二份、第三份证据的关联性予以认可。对第二份证据,申请人当庭明确指出“这张借条就是后补的借条,是包含在前面房屋买卖合同中的600万里面的,写这100万元时没有给付我100万元”,也就是说该100万元借款的事实是存在的,但并不是被申请人所诉称的100万元。该份证据对应诉称的100万元是虚构伪造的。对第三份证据,支付借款利息是真实的,但不能证明该2万元用于支付诉争100万元借款利息,即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综上,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有误,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金华仲裁委员会(2012)金仲义字第18号裁决书。

 

三、浙江金华中院的意见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就申请人义乌市稠城金达印刷厂主张的报案事实向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核实,并调取了义乌市公安局义公诉字(2013)00060号起诉意见书,根据该起诉意见书,胡韦峰等人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2年10月29日由义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3年5月6日,胡韦峰等人因涉嫌骗取贷款罪和诈骗罪被移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所涉款项被列入胡韦峰涉嫌诈骗罪的审查起诉内容

 

本院认为:

 

根据义乌市公安局义公诉字(2013)00060号起诉意见书,本案所涉借款涉嫌诈骗犯罪,故依法应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金华仲裁委员会(2012)金仲义字第18号裁决书。

 

四、环中观察

 

通过研析本案,环中仲裁团队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1.从本案裁定书来看,本案系一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正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深圳市净静境实验室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利盈国际地板(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06号】中所指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亦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过,从本案裁定书所载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内容来看,本案法院并未围绕《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进行审查。

 

2.“先刑后民”一般是指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嫌疑时,应先由刑事侦查机关对犯罪的事实进行侦查,并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在此之前法院应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基于前述规定,可以认为,“先刑后民”的适用条件包括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另外,有观点认为,除前述两个条件外,“先刑后民”在具体适用时还需符另外两个条件,即刑事案件影响民事案件的进行、刑事责任的认定影响民事责任的划分。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涉及到经济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诉称的经济纠纷是否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关键在于经济纠纷与涉嫌经济犯罪的事实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果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应当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果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经济纠纷仅是与涉嫌的经济犯罪存在牵连关系,经济纠纷应当继续审理。【天津裕华经济贸易总公司与浙江庆安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再171号,最高人民法院】

 

3.本案裁定书显示“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就申请人义乌市稠城金达印刷厂主张的报案事实向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核实,并调取了义乌市公安局义公诉字(2013)00060号起诉意见书,根据该起诉意见书,胡韦峰等人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2年10月29日由义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3年5月6日,胡韦峰等人因涉嫌骗取贷款罪和诈骗罪被移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所涉款项被列入胡韦峰涉嫌诈骗罪的审查起诉内容”。基于此,本案撤裁申请人系以撤裁被申请人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撤裁案件被申请人同时还涉嫌贷款诈骗),仲裁案件中涉及的款项构成涉嫌诈骗罪的起诉内容。但是,根据裁定披露的内容,并不能获知撤裁申请人报案的时间或者撤裁被申请人被立案侦查的时间与仲裁案件审理的过程是否有交叉。如果二者存在交叉,仲裁庭是否应当中止审理?“先刑后民”是否如同适用于诉讼一样同样适用于商事仲裁?如果仲裁立案之前或者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本案撤裁被申请人被立案侦查,仲裁庭未终止审理,进而做出裁决,裁决的效力如何?如果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才报案或者撤裁被申请人才被立案侦查,裁决的效力又如何?前述两种情形下的裁决,法院如何进行司法审查?

 

4.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犯罪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一般认为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正如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中所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原审被告陈晓富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为借款合同的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是该司法解释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