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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 | 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4-02-28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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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当前,我国正处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型的关键时期,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的关键一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年来,充分发挥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制度优势,通过依法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质化解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强有力服务于国家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其成绩亮眼,成效显著。


依法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彰显中国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鲜明态度。法庭成立后敲响的庭审“第一槌”——涉“汽车雨刮器”发明专利侵权案的审理,是知识产权法庭履行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审判职能的首次公开展示,该案裁判依法救济外方权利人,充分释放了中国法院保护在公开公平竞争背景下创新的信号。在“替格瑞洛”药品发明专利确权案中,法庭妥善处理接受补充实验数据与维护先申请制的关系,明确了接受补充实验数据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对于有力、合理保护药品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在涉“纤维素酶”发明专利侵权案中,法庭依法保护外方主体生物酶领域专利权,全额支持权利人关于赔偿2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在“带锁髓内钉”发明专利侵权案中,权利人是一家瑞士公司,被诉侵权人是三家中国企业,法庭二审中准确适用举证妨碍排除规则,在权利人初步证明被诉生产商实际侵权获利超过2000万元的可能性较大、被诉生产商拒绝提交账簿的情况下,改判全额支持外方权利人200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通过依法公正裁判,持续传递出中国法院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国有和民营企业等中外当事人同等对待、平等保护的态度,对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在“OPPO与夏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案中,法庭对涉外案件管辖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以适当联系原则明确中国法院对于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的管辖权,对及时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典型意义和促进作用。


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实质性化解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推动涉外司法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持续提升。“无线吸尘器”发明专利侵权案涉及全球家电行业知名的两家中外企业,法庭坚持能动司法,全面梳理双方一系列纠纷,积极为当事人搭建对话平台,居中调解,促成双方就全球20余起纠纷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有效化解了纠纷,极大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在“氯乙酸生产工艺”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法庭以调解方式一揽子解决双方在诉的包括该案在内的7起纠纷,并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14项相关专利技术的许可,不但化解了双方历时14年的矛盾,还为当事人对于相关工艺的使用扫清了专利壁垒,取得了共赢效果。这些案件的处理是法庭贯彻落实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的生动体现,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提高了涉外司法公信力,也充分印证我国正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之一。


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的鲜明标志。在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重大决策部署的指引下,我们有理由相信并期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能够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强化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司法保障,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有力服务支撑,为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开放、包容、普惠、共赢的方向发展贡献更多的中国智慧。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海南国际仲裁院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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