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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仲裁庭未回应当事人的时效抗辩,裁决被撤销(安徽案例)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17-06-02 14:55

案例评析 | 仲裁庭未回应当事人的时效抗辩,裁决被撤销(安徽案例)


作者:环中仲裁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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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仲裁法》第五十四条就仲裁裁决的内容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与此同时,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但是,如果仲裁庭在当事人未就不写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对仲裁被申请人的时效抗辩不予明确回应的,人民法院是否应撤销其所作仲裁裁决?

 

一、案件索引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皖16民特49号

裁判日期:2017.05.24

当 事 人:申请人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鲁守志

 

二、申请人撤销裁决的理由

 

合创公司称:

 

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庭剥夺了合创公司部分仲裁权利,影响公正裁决。合创公司对本案诉讼时效进行了答辩,仲裁庭虽然接收了书面答辩意见,但在裁决书中对该部分未进行表述,也未对答辩理由是否采纳予以释明。

 

合创公司在仲裁期间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调取与本案相同事实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亳仲裁字第17号裁决书作为本案裁决的参考,仲裁庭未依法调取,也未说明理由。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与本案无关的法律条款作出认定。

 

三、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仲裁程序合法,仲裁结果有效;事实认定清楚,本案涉及的房屋至今未验收合格;申请人在其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中第三条已经承认仲裁申请人胜诉,与前两条自相矛盾。

 

四、安徽亳州中院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9日,亳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亳仲裁字第178号裁决:一、鲁守志与合创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W201209220006)应继续履行;二、合创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鲁守志逾期办证违约金28.26元和逾期交房违约金(以鲁守志已付购房款282641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至本裁决作出之日止,按日向申请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零点八的违约金,);三、驳回鲁守志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1000元,由合创公司承担,在支付前述款项时支付鲁守志。

 

仲裁期间,合创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仲裁庭提交了补充答辩意见,认为鲁守志的仲裁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仲裁裁决对该争议未予写明。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亳州仲裁委员会(2016)亳仲裁字第178号裁定书,未写明争议的诉讼时效问题,违反了上述程序规定,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故合创公司提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五、环中观察

 

通过研析本案,环中仲裁团队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1.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有权撤销该仲裁裁决。关于“违反法定程序”,《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为,“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仲裁法》第四章专门就“仲裁程序”予以了规定,具体包括“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及“开庭和裁决”方面。机构的仲裁规则,包括当事人对仲裁规则的特别约定,对于仲裁程序的规定,更加细致,具体。但是,违反法定程序并不必然导致裁决被撤销,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实质影响,并未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那么该等违反,并不能导致裁决的撤销,这也是仲裁所追求的公正价值的体现。

 

2.仲裁规范的适用以及仲裁规范所体现的法律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仲裁程序的适用,而且还要求这种仲裁程序本身是公正的。据学者考察,仲裁裁决中的不当程序性错误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无管辖权或者超越管辖权;(2)仲裁庭的组成不当;(3)仲裁程序违反强制性规则;(4)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汪祖兴:“仲裁监督之逻辑生成与逻辑体系——仲裁与诉讼关系之优化为基点的渐进展开”,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6期,第15-16页】仲裁裁决的法定形式,通常包括裁决的形式(书面的要求)、裁决作出的地点、日期以及签名的要求、裁决的理由等。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就我国法律框架下,仲裁裁决的形式要求作出了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相应地,各个机构仲裁规则在遵循仲裁法规定的前提下,对裁决的形式会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亦规定:“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应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当事人履行裁决的具体期限及逾期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第(四)款规定:“裁决书应加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印章。”

 

3.本案法院撤销裁决的理由是,仲裁庭在裁决中对于仲裁被申请人所主张的时效问题未进行任何考虑及说理,属于对仲裁裁决法定形式(裁决应当附理由)的违反,进而构成“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关于裁决是否应当附理由的问题,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附具理由,已经为晚近各国仲裁法所采纳。具体到我国而言,从《仲裁法》五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当且仅当当事人就不写争议事实、裁决理由一事形成一致意见时,仲裁庭才可不写就前述两项内容。但从本案裁定书来看,首先,仲裁被申请人与仲裁申请人就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存在争议;其次,双方当事人并未就不写争议事实形成合意,而且双方当事人更未就不写裁决理由(如,仲裁庭支持或不支持哪方当事人的哪些主张、为什么支持或不支持)形成一致意见。本案裁决结果表明,仲裁庭未支持仲裁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诉讼仲裁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在此情形下,仲裁庭不就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予以明确回应似乎确有违反法定程序之可能。且该等违反确实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因为,如果仲裁被申请人的抗辩能够成立,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4.如果裁决违反法定形式,包括在没有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未载明裁决理由的情形,其后果应当如何?不同法域有着不同的做法,但“技术上的形式问题”不应当被撤销已经基本成为共识。需要注意的是,在有些法域,裁决是必须附理由的,否则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从仲裁所追求的效率价值来看,如果这些违反法定形式的裁决是可以修正的,那么撤销裁决显然并不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当然,这种修正需要法律或者规则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