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港之窗

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其他自贸试验区施行政策的通知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0-07-13 11:42

商自贸函〔2019〕619号

 

海南省商务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港澳事务办公室、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口海关、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民航局中南地区管理局、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建设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海南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国际国内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统筹考虑、科学谋划作出的重大决策。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推进海南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商务部等部门研究提出了在海南自贸试验区试点的其他自贸试验区施行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适用于海南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内容通知如下:

 

一、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创新国际会展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索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负责部门:海关总署)

 

(二)对注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负责部门:海关总署)

 

(三)对标国际最高水平,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更高标准的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货物贸易监管制度。对一线进出货物,在全面实施先进区、后报关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简化海关管理手续。对二线进出货物,全面推行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区内自行运输等便利化制度,促进物流链高效运行。积极探索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监管服务模式,打造开放度最高、便利化最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负责部门:海关总署、商务部)

 

(四)积极开展与主要贸易国别汽车认证标准的比对,推动认证认可结果与主要贸易投资合作国家(地区)双向互认;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业务;推动实现海南自贸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服务和管理平台与海关数据信息系统联网;支持开展平行进口汽车销售服务标准建设;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保税展示交易。(负责部门:海关总署、商务部)

 

(五)支持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负责部门:药监局、海关总署)

 

(六)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允许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样品或产品。(负责部门:药监局)

 

(七)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在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与港澳进一步加强合作,在相关领域进一步开放。(负责部门:商务部、港澳办)

 

(八)在合适领域分层次逐步取消或放宽对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等模式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负责部门:商务部)

 

(九)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负责部门: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

 

(十)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允许在海南自贸试验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通过协议方式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负责部门:司法部)

 

(十一)允许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内地律师受理、承办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允许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聘用港澳和内地律师。(负责部门:司法部)

 

(十二)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湾地区除外)。(负责部门:文化和旅游部)

 

二、扩大金融领域开放

 

(十三)推动与大宗商品出口国、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保税燃料油供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负责部门:人民银行等部门)

 

(十四)支持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依法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十五)加强与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战略合作,稳妥推进境外机构和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负责部门:人民银行、证监会)

 

(十六)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在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探索与港澳地区的资金互通、市场互联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公司设立营业性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允许港澳居民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并受聘于内地保险机构后从事相关保险业务。(负责部门:商务部、港澳办、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十七)取消对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省级银保监机构实施备案管理。(负责部门:银保监会)

 

(十八)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租赁业发展,丰富保险投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开展跨境融资租赁服务。(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十九)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等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鼓励境内资本与境外机构合作设立合资投资基金,建设基金小镇,吸引国内外知名基金相关机构入驻。支持建设以项目投融资服务等为重点的全国性基金管理服务平台。(负责部门:证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

 

三、加快航运领域发展

 

(二十)允许特定条件下租用外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负责部门:交通运输部)

 

(二十一)进一步便利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从事海员外派服务。支持设立船员改革试点港口,在船员培训方面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负责部门:交通运输部)

 

(二十二)适应海南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支持其引导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加强整合,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负责部门:交通运输部)

 

(二十三)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研究开展航运运价指数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可行性。(负责部门:交通运输部、证监会)

 

(二十四)最大限度实现覆盖船舶抵离、港口作业等口岸作业各环节的全程无纸化,推进贸易领域证书证明的电子化管理。(负责部门: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二十五)发展以一单制为核心的便捷多式联运。建立健全适合海岛与内陆多式联运的标准规范和服务规则,加强与国际联运规则的相互衔接。建设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推进不同运输方式、不同企业间多式联运信息开放共享和互联互通。(负责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民航局)

 

(二十六)积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机构在运输安全、环境保护、通关查验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负责部门: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

 

四、其他方面

 

(二十七)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互补机制。(负责部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二十八)加强顶层设计,探索创新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石油储备模式。(负责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粮食和储备局)

 

(二十九)探索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土地可以按不同功能用途混合利用,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兼容多种功能,产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供应,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可采取先租后让等供地措施。(负责部门:自然资源部)

 

(三十)允许设立海上保税燃料油供应仓库,在符合监管条件及不用于内销的前提下,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和。鼓励油品企业生产保税燃料油。开展保税燃料油跨关区直供业务。(负责部门:海关总署、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本通知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