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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规避执行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应不予确认(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18-07-10 17:56

【审判规则】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共同购买房屋一套,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后被执行人因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被另案判决赔偿,死者家属对涉案房屋申请财产保全与执行查封。此时,死者家属对涉案房屋具有合法权益。死者家属申请执行涉案房屋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通过生效调解协议将涉案房屋份额处分给案外人,案外人遂以该生效调解协议为由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因本案中,调解协议发生在涉案房屋被执行查封之后,主观上具有规避执行的恶意,客观上损害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该调解协议应依法不予确认,案外人不能据此主张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其执行异议应依法驳回。 

【关  词】

民事 执行法学 所有权确认 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查封 规避执行 调解协议 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

【基本案情】

20074月,XX共同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为173万元,约定共同出资、共同还贷,但房屋登记在X名下。首付款为536 403元,X出资416 403元,X出资12万元,其余房款为银行贷款。为贷款方便及利率优惠,房屋户主姓名用X,并按付款比例共同拥有该房屋产权,并按比例共同偿还后续贷款按揭。X获得上述房屋之房屋所有权证。而后,房屋贷款一直由X偿还至今。

同年710日,X在朝阳区发生交通事故,将刘新钧撞倒,抢救无效而死亡。于20091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死者家属刘国强等(刘国强、王荣华、杨冬云、刘俊逸)人民币685 985.66元。诉讼过程中,死者家属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于2009722日查封X名下房屋,且X签收该查封裁定书。第二年422日,死者家属申请执行X名下已被查封的房屋。2010727日,X刑满释放。

X以涉案房屋为其与X按份共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明确房屋权属。

【争议焦点】

被执行人因另案被法院判决赔偿,法院依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方式,后被执行人就被查封房屋的所有权与案外人签订调解协议,案外人以该调解协议为由先后提起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此时,案外人的请求应否支持,上述调解协议应否确认。

【审判结果】

诉讼过程中,原告X与被告X20101115日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房屋原告X占有86%的份额,被告X占有14%份额。

一审法院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

原告X以此民事调解书确认涉案房屋为其与被告X按份占有为由,对另案的刘国强等的执行申请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涉案房屋的查封,停止评估、拍卖。该执行异议被驳回,原告X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由将另案的刘国强等诉至法院,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申请再审人王二峰以被申请再审人X与被申请再审人X民事调解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调解书,驳回被申请再审人X的诉讼请求。

【审判规则评析】

依据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其他实体权利的,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案外人对正在执行中的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的,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实现权利救济。具体而言,案外人实现执行标的所有权权利救济的途径有二:一、向执行标的的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执行法院将裁定中止执行,案外人的执行标的所有权救济将得以实现。二、如果执行异议被驳回,案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被立案的,执行暂定中止,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争议审理终结后,依据相应民事判决,执行终止或继续执行。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主要审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具有所有权或其他实体性权利,即对申请执行人估价、拍卖及实际受偿利益造成影响的权利。此外,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在执行标的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隐瞒执行标的被查封的事实,擅自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达成某种协议,对已被查封的执行标的进行所有权处分,案外人以被执行人的处分行为为依据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法院应依法审查案外人是否依据该处分行为获得执行标的所有权。因被执行人的处分行为,隐瞒了执行标的已被执行查封的事实,主观上具有规避执行的目的,客观上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该处分行为,应认定无效,或不予确认,故案外人不能依据该处分行为主张享有执行标的所有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的,其以本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生效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因协议的处分所有权行为隐瞒了执行标的已被查封的事实,主观上具有规避执行的恶意,客观上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该协议应不予确认,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应予以驳回。

本案中,被执行人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并被法院判决赔偿申请执行人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涉案房屋申请财产保全以及查封。后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故意隐瞒涉案房屋已被执行查封的事实,与案外人达成调解协议,处分了已被执行查封的房屋所有权。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以生效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因申请执行人在被查封的涉案房屋上具有合法权益,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主观上具有规避执行的恶意,客观上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该调解协议应依法确认无效或予以撤销,案外人不能据此主张享有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故案外人以生效调解协议为由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因调解协议恶意规避执行且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撤销或不予确认,案外人不能据此主张享有执行标的所有权,其执行异议应予以驳回。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